A让狗狗如厕需要主人耐心训练
居民李女士正在遛狗,她的小狗是一只贵宾犬,小狗很听话,看着小狗跑到树边准备撒尿,主人立马抱到新建的狗厕里。“有时候它主动上厕所,有时候就需要硬拉过来上厕所。”李女士说,她挺赞赏物业的这种做法,毕竟小区环境很重要,“我们也不愿意破坏小区环境,有了狗厕所后,我都尽量带狗狗到固定地点排便。”
夏都俊园小区设立的公共狗厕并不复杂,狗厕设在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带草丛中,面积只有1平方米左右,其中三面都围着木栅栏,中间是沙子,每个狗厕外都竖着醒目的标牌“宠物厕所”,标牌上是狗便带来危害的温馨提示。“狗狗固定排便也方便保洁人员及时打扫。”李女士说,但狗狗毕竟是动物,需要主人耐心训练。
B每天都有保洁员打扫
夏都俊园小区的入住率目前只有三分之一,可是养宠物的业主很多。对此,物业在没有设立宠物厕所之前还专门考察了一番,“我们考察了外地一些小区的做法,有些地方狗厕建得很漂亮,我觉得我们可以借鉴。”刘城坦言,小区没狗厕前,不少业主都反映狗狗随地大小便,影响小区卫生环境,甚至有些业主遛狗不愿意拴牵引绳,影响了邻里关系。
两周前,新厦物业便开始着手在每栋楼前开辟场地,为狗狗们设立公共狗厕,随着业主们的不断入住,目前,小区狗厕有18个。
“我们的保洁员每天都会定时清理,有时候巡逻队员看到之后也会随手清理。”刘城说,对于建立狗厕,不少业主还是支持的。
C倡导文明养狗
小区设立宠物厕所后,业主们感到非常新鲜。有业主说,自从有了宠物厕所,小区草坪里的狗屎少了很多,平日里也能看见不少宠物主人训练狗狗在狗厕如厕。郭女士家里有一只小泰迪,叫旺财。郭女士说,以前旺财如厕的时候,她会用报纸接住,现在有了宠物厕所,她训练旺财一周后,现在旺财都会在厕所方便,“我想提个建议,这个宠物厕所母狗上还可以,但是公狗如厕的话,最好在现有的基础上立个石头什么的,这样符合公狗如厕的习性。”郭女士说。
“养狗是一种责任,但是需要训练。”业主张先生认为,除了小区物业人员积极引导和倡导文明养狗之外,更重要的是养狗人自觉做好文明养狗。
在夏都俊园小区采访时,多名业主认为,养宠物的主人出门后应给狗戴上牵引绳,并准备塑料袋等清洁物品,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D社区:有新意,值得借鉴
通海路街道办事处文成路社区主任李黎峰说,一些宠物狗时常把小区的电梯当成厕所,主人也从不管教,给同幢楼的其他业主生活带来困扰。
据了解,目前几乎每个小区都面临宠物随地大小便的问题,而社区也一直在寻找方法倡导居民文明养狗,当文成路社区得知夏都俊园建宠物厕所引导业主们文明养狗一事时,李黎峰说:“这个方法值得借鉴,也很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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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沧一小区 设宠物公厕
本报讯 (林泽贵 黄旋旋)“咦!小区里怎么多了几个透明的小屋子?”最近,厦门海沧海晟维多利亚小区的居民发现了新鲜事。小区增设了宠物公厕,还添置了狗狗拾便器。一些居民对此“点赞”,还拍照上传朋友圈。
据介绍,小区里有78户业主养狗,居民常会在小区里遛狗,虽然保洁人员定时清理,但还是经常可见狗狗粪便。如今,有了宠物公厕和狗狗拾便器,小区环境卫生得到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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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禁养犬种名单:广西南宁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西藏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高加索山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英国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牛头梗、英国斗牛犬以及成年犬体高超过40厘米的大型犬等,一律禁止个人饲养。
南宁市禁止饲养犬种名单:比特、斯塔福、杜高、菲拉、土佐、卡斯罗、中亚、藏獒、意大利獒、法国獒、牛头獒、罗威、杜宾、马士提夫、拳师、秋田、比利时牧羊、荷兰牧羊、德国牧羊、法国狼犬、高加索、捷克猎狼、重庆犬、牛头梗、纽芬兰、 爱尔兰狼犬 、阿富汗猎犬、 威玛 、比利时马林诺斯 、苏俄牧羊、 安纳托利亚牧羊、 圣伯纳 、大白熊 、大丹 、中华田园 、肩高超过71CM的犬只和其他烈性犬 共37种。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二章 免疫、登记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应当告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五)养犬人义务保证书。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犬只免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件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
(一)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遗弃犬只;
(五)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养犬电子档案的主要信息可以提供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应当由养犬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办理养犬延续手续时交纳。
养犬管理费每年交纳1次。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养犬管理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犬只免疫、收容流浪犬、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建设、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养犬管理等工作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未接受免疫的犬只,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三)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四)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虐待犬只;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会展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四) 商场、宾馆、酒楼;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携犬进入。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给犬只喂食;
(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九条 携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自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伤人犬只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犬只救助场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犬只的处理
犬只的经营、诊疗、救助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合法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犬只交易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犬只交易场所进行;
(二)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三)对养殖的犬只应当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四)进行犬只交易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免疫证明等材料;
(五)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监护好现场,不得转移、出售和屠宰。
第三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依法取得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死亡犬只或者犬只摘除的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并处理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没收的犬只。
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留流浪、被弃养的犬只。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水产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有主流浪犬,应当通知犬主认领。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流浪犬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并建立弃养犬、流浪犬的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向社会免费提供丢失犬只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所养犬只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深埋处理;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通知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同时,属单位的并处每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每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没收犬只。属单位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或者虽将弃养犬只送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但未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属单位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遗弃、虐待所养犬只的,属单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24小时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对其规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3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属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其养犬管理的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中是否应该禁止饲养宠物狗?这个话题一直都在被争论中。赞同的人说,就算是宠物狗,肯定或多或少都会残留些狗的野性,而且每年都有狗狗伤人的事件发生,所以城市中应该禁止饲养宠物狗。反对的人说,狗狗一只都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很多领域中都有狗狗的身影,军警犬,导盲犬,搜救犬,这不都是用到狗狗了吗,所以不应该在城市中禁止饲养狗狗。反正是各有各的理,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就这个话题来讨论下,下面就来看看吧。
我国每年大约要用掉1500万人份的人用狂犬疫苗,这说明了我国被狗咬的人数量太多了!这里要说明一下虽然这么多狂犬疫苗不一定全部是被狗伤的,但是其中狗占了最大的比例。这个数据说明了狗患触目惊心了。现在不仅是狂犬病的问题,而是要把预防狂犬病和治理狗患同时进行。按照专家的思路,就是只要给狗打了疫苗,这样人就不需要打疫苗了,然后每年几百万甚至一千多万人被狗咬就变成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了。我真不知道这些专家从何时开始形成这种思路的。多少次我看见那些狂犬病专家振振有词说要减少人用狂犬疫苗的滥用,我都非常痛心,怎么这些专家就不想想怎么去减少人被狗咬的数量呢?任何一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看见这些专家哗众取宠的理念,都应该看清他们本质上的荒谬之处。
小编在这里要指出一个真相:我国曾经差点消灭狂犬病,可惜养犬的泛滥导致发病数回升。我最近读了一篇文章,某狂犬病专家又试图推广所谓的给犬做强制免疫这个方法。我从根本上不同意这个专家的思路,但是这个专家所提供的某些数据,却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当时全国成立了狂犬病综合防治办公室,采取了叫做“管、免、灭”的综合措施,即管理、免疫和灭犬。当时多数省区都开展了比较严厉的灭犬运动,把狗的密度降低到一定程度,狂犬病也就不能传播了,所以上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狂犬病发病率就很低了,全国每年只有100例左右。但是,灭犬不是长久之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率又快速回升,被犬咬伤的也就多了。没有犬的免疫作为保障,人狂犬病自然又多了起来。当然,灭犬既不人道,也不符合现代人类健康理念。预防才是关键,这在发达国家都已得到了证实。
虽然现在反对养狗的人数其实很多,但是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就是在文明养犬和禁狗令之间要作出正确的判断。虽然文明养犬的这种说法被我们驳斥了无数次,但是无法阻止同样的谎言多次出现。之前我一直担心这些文明养犬的谎言听上去头头是道,会误导一大批人,居民区禁止养宠物犬势在必行,大多数人同意禁狗,因为狗扰民,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也包括了儿童安全。 恶狗泛滥成灾,极易发生咬伤人事件。有的狗狗不论白天晚上不停的叫,直接影响邻居的休息。所谓的狗狗,其实就是扰民恶狗。
城市里面应该禁止养犬,狗破坏卫生环境,狗到处拉尿,人行道上到处都是狗屎,一不小心就会踩一脚。由于狗屎太多,即使小心翼翼也会踩到狗屎。狗破坏环境,经常有狗咬人的事件发生。狗叫声是严重的噪声污染,挺安静的夜晚,正要进入梦乡,突然一阵声嘶力竭的狗吠声,弄得你心神不宁,再难入睡。
如今,养狗这件事变得越来越流行,有的人是因为孤单,有的人是因为喜欢狗狗,有的人是为了追潮流,等等,不管你是为了什么才养了狗狗,既然你已经养了,你就要负责任的哟。不明白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在养狗上那么随意,造成一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呢?你不知道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吗。如果你说你不知道什么属于不文明的养狗行为,那我可得好好说道说道了。
1.不拴牵引绳,随意出入公众场所
不拴牵引绳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还是有很多主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主人不配备一些安全措施随意带狗狗进入公共场所,这不仅对狗狗自身的安全有威胁,更会影响到自己和他人。由于未佩戴牵引绳,每年都有不少狗狗发生意外,人被狗误伤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是对狗狗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的表现。
2.随地便溺,影响卫生环境
这种现象也是被很多人吐槽的重点,很多主人带狗狗出去玩或早晚遛狗,从来不清理狗狗的排泄物。要知道排泄物内含有大量细菌,还可能会有寄生虫,很容易成为潜在感染源。所以主人一定要注意随时清理好狗狗的排泄物,不给他人和其他爱宠造成麻烦。
3.突然狂吠,打扰他人休息
狗狗吠叫扰民的投诉事件在很多小区都有发生。工作了一天,本想好好睡一觉,半夜被狗吠吵醒这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而一旦一只狗吠叫之后,周围的狗都会跟着喊叫,声音实在是难听。长期以往,这种扰民的行为确实是一件非常折磨人的事。对此,主人要做好训练工作,让狗狗学习吠叫的技能,以免扰民。
4.饲养禁养犬类,给他人造成不安
我们知道,一些凶猛的大型犬在城市中是禁止饲养的,但由于执法力度等各种原因,还是有一些人会饲养禁养犬。这些禁养犬虽说是被人类驯养,但还是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于他人甚至主人自己都会有一定的危险。特别是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地方,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
虽然养狗是处于个人的喜好,别人无权干涉,可是大家既然都是属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的一员,就应该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多站着别人的立场考虑问题,尽量不要给别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不是吗?
我认为,文明养狗不但是养狗人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都和谐和稳。希望我说的这些最后不会仅仅变为空谈,但愿大家可以认真地贯彻实施到实际中去。
导读:虽然人们对精神方面的需求,饲养小动物慢慢的多了起来,特别是饲养宠物狗狗,很多数家庭都有饲养,但是、饲养宠物狗狗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不能影响他人,甚至造成他人的伤害。近年来,很多城市都做出了相对的措施,近日、浙江宁波立法“管好宠物狗”、《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我们来看看。
新华社杭州5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管好宠物狗,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体现治理能力“精度”的细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促进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养犬管理工作实效。这部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范围内共有犬只30余万只。随着犬只增加,养犬引发的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加剧。
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宁波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实行准养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并要求犬只免疫时须植入电子标识和更新相关信息。重点管理区内实施“一户一犬”,即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携犬外出须束犬链,大型犬佩戴嘴套,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此外,有关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有关场所包括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除此以外的场所,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犬只进入。
据了解,宁波市政府将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原标题:浙江宁波立法“管好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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