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秦犬吃什么狗粮?罗秦犬一般吃东西都比较讲究,有一些狗 粮是不吃的,也不适合吃。那罗秦犬一般吃什么狗粮好呢?
什么样的狗粮质量好,还要主人会挑选哦。为何这么说呢?因为每个人挑选以及喂食狗粮的方法都不一样哦?就比如究竟是干喂宝路狗粮好,还是用水泡过以后再喂好呢?有些主人们就有不同的喂法。其实,就专家来说,这两种方法都是不矛盾的,既可以吃干粮、喝清水,也可以泡湿了再喂,让宠物 将粮食和水一并吃下。一般而言,让宠物先吃干粮,旁边放一盆清水,吃完了再去喝一些清水。而宝路质量好,因为吃宝路狗粮干粮除了可以解决饱腹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可以通过膨化颗粒的硬度,来对口腔进行一些清洁作用,清除口腔内的一些积垢,减少口腔疾病。宝路质量确实不错吧。
我选择了宝路狗粮,宝路质量好,是因为宝路狗粮为了提高狗粮的健康安全,提升膨化制粒的能力,通过预先调质经蒸汽对原料预先进行湿热反应,原料实现软化,更有利于成型,同时减少了原料对机械的磨损; 宝路质量好,因为宝路狗粮通过预调制技术提高颗粒的容重密度,降低粉尘率,减少狗粮加工过程中的损耗和维护生产环境的卫生,为了提高宝路质量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更加彻底的杀灭有害病菌,宝路狗粮生产线在预调质过程中高温蒸汽可以杀灭大部分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使得宝路质量更好,也给狗狗带来更多健康。
既然如此,狗狗主人们在为您的宠物选择狗粮之前,一定要注意选择宝路质量的狗粮,要明确的确认出宠物的品种、种类和生理阶段。不同种类和不同生理阶段的狗狗,不同的狗狗饲喂宝路狗粮的分量和方法是不一样的哦,宝路质量好,狗狗吸收的效果也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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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秦犬吃什么狗粮好,罗秦犬一般吃东西都比较讲究,有一些狗粮是不吃的,也不适合吃。那罗秦犬一般吃什么狗粮好呢?其实这和家长们也有关系,在幼犬时养帮狗狗养成良好的喂养习惯,注意饮食均衡的同时,还要留意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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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路狗粮好不好,只有用了才知道哦~ 宝路好不好?宝路狗 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国内兴起的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走入宝路狗粮。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精神生活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宠物开始悄然流行起来,因此使宠物食品狗粮及相关行业初具雏形。那么宝路怎么样呢?
宝路狗粮瞄准了这一块有开发的市场,启蒙了国内的狗粮概念,客观上的确培养和启蒙了宠物食品狗粮在中国的起源与发展。这样一来,宝路怎么样就显而易见了。 进入21世纪,在强大的经济增长促进下,国内宠物食品狗粮市场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而宝路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市场。宝路怎么样?宝路狗粮还是很好的。 宝路好不好之宝路狗粮种类篇:在狗粮种类方面,宝路怎么样呢?
宝路有干型、半干型、软湿型、湿型狗粮等,如袋装膨化商品狗粮、罐装宠物罐头、宠物浓缩液体粮等等。另外又分成幼犬狗粮,大型犬狗粮,中年犬 狗粮等等,从种类来看,就知道宝路狗粮怎么样了。宝路狗粮包装规格多种多样,使用简单、便于携带,可以满足在不同环境下都能够让宠物吃到最好的食品,也可以省去爱宠 人士主人大量的时间为宠物烹饪食品;宝路狗粮根据原料资源特点来确定参配营养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作到因地制宜、采购便利。然后查阅原料营养价值表,并记下营养食品中与需要量相应的重要养分的含量。宝路狗粮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初拟配方,配方要求基本满足蛋白质、脂肪、灰分、粗纤维、氨基酸水平、功能性特点等常规理化指标的均衡与营养全面要求。力求营养的全面与平衡,宝路宝路好不好就显而易见了。宝路狗粮的成长之路,带领您的 爱犬 与健康肩并肩1.宝路狗粮的追求理念宝路狗粮以“品味生活,细节体现”为品牌核心理念,因为宝路认为,只有通过对细节的完美追求和体现,从细致入微的口味上改变,才能造就宝路狗粮的整体优势,为爱宠族们制造更多更好的宝路狗粮产品。从细节入手,不断改进宝路狗粮口味和质量,还有安全,为使宠物们享受更加优质的生活而努力!”这已经成为每一个宝路狗粮工作者的工作动力。2.宝路狗粮的成长历程宝路狗粮第一阶段:宝路品牌创始于1935年,作为世界宝路狗粮及护理用品的领导品牌,宝路狗粮充分关心并改善每一只爱犬的饮食及身体健康,为爱犬提供更多的关爱,更优质的宝路。(图片来源:华盖)
宝路狗粮风波又起
狗粮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台湾宝路狗粮吃坏狗的事件,最近又起风波了!据说这次是南韩的狗食协会对宝路狗粮提出的一份报告,指出宝路狗粮里头含有20种有毒物质,人类长期接触,可能会引发淋巴癌。
在大批狗狗吃宝路狗粮吃出肾衰竭的风波后,南韩抗议团体拿出这份在美国做的检验报告,指出宝路狗粮干粮当中,含有的霉菌跟有毒物质成分达20种,而且含量超过50PPB,长期食用,不只狗狗短命,人类也会受到影响,报告说这些毒物经由空气传导,会造成呼吸道跟消化系统黏膜病变,可能进一步引发淋巴癌,不过宝路公司响应,应该让科学证据说话,政府相关单位已经做过类似检测,并没有发现任何具体数据显示宝路狗粮有问题。
由于同一家厂还有生产猫粮,前段时间也出现过同样问题,所以喂猫的朋友也要小心点哦!
罗秦犬吃什么狗粮好 健康卫生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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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爱狗人士,小编不仅自己养了狗狗,更是认识了一群养狗狗的宠主,最近发现不少宠主都对<城市禁养犬种名单:秦皇岛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比较感兴趣。今天,宠物迷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城市禁养犬种名单:秦皇岛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的相关知识,希望就这个问题能跟各位宠主多讨论讨论。
城市禁养犬种名单:秦皇岛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秦皇岛市禁养47种贱狗
秦皇岛市禁止饲养犬种名单:
1.藏獒2.松狮犬3.川东猎犬 4.大白熊犬 5.昆明犬
6.狼青犬 7.莱州红犬 8.蒙古细犬 9.猎狐犬 10.猎鹿犬
11.巴山基犬 12.寻血猎犬13.阿富汗猎犬14.阿根廷杜高犬
15.阿拉斯加雪橇犬 16.爱尔兰猎犬 17.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18.澳洲牧羊犬 19.巴西菲拉犬 20.比利时马林诺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比特斗牛梗犬 23.波音达猎犬24.布雷猎犬
25.大丹犬 26.大麦町犬 27.德国牧羊犬 28.杜宾犬
29.法国波尔多犬 30.法国狼犬 31.法老王猎犬 32.高加索犬
33.罗威纳犬 34.马里努阿犬 35.马士提夫犬36.美国斯塔福郡埂
37.牛头梗 38.纽芬兰犬 39.秋田犬40.日本土佐犬
41.圣伯纳犬42.苏俄猎狼犬 43.威玛猎犬 44.西班牙加纳利犬
45.意大利卡斯罗犬46.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47.中亚牧羊犬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八章六十八条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以及肉用犬养殖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养犬管理的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留检所,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反禁限养规定、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处置,以及对病死犬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县(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因养犬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卫计、民政、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养犬行为公约并监督实施,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第八条养犬人是犬只的法定责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所养犬只饲养、管理的义务,并承担因养犬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养犬人委托饲养管理犬只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兽医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本市城市区的建成区和各县城的主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细化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市规划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接受寄养犬超过三十日或者三次以上接受同一只寄养犬的,视为养犬。个人禁止养危险犬;单位因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可以养危险犬。
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饲养或者寄养,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第十三条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接种、便于管理的原则,指导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业务。
第十四条狂犬病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记等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记等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工作人员;
(三)有与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记等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兽医器械;
(四)有与开展狂犬病免疫、注射、登记等活动相适应的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犬到饲养地县(区)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登记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建立免疫档案、植入电子标识等措施,对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犬只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六条初生幼犬三月龄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成龄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发生严重应激反应的,养犬人应当放弃饲养。
第十七条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养犬人应当到犬只饲养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履行登记程序,采集饲养地信息,领取养犬免疫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表,户口本、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犬只管理承诺书;
(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饲养管理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犬只管理承诺书,犬笼、犬舍、封闭围墙等圈养设施平面图及照片。
第十九条养犬免疫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犬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和检疫情况;
(四)犬只登记和年检时间;
(五)变更、注销、补发证件等情况;
(六)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的,应当到饲养地县(区)动物防疫机构申请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到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狂犬病免疫点申请登记录入养犬信息;依照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交资料,到饲养地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履行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养犬免疫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养犬人应当于每年养犬免疫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原发证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进行年检。
上一年度有两次以上被处罚记录或者三次以上不文明养犬行为记录的,以及当年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年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养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地址),以及犬只饲养地等项目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以及犬只失踪、死亡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免疫登记证到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发证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的养犬免疫登记证、犬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六条鼓励饲养绝育犬。养犬人可以携犬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做绝育手术,并由其出具犬只绝育证明。
禁止出具、使用虚假的犬只绝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应当承担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包括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由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收取,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残障人饲养的扶助犬,以及60周岁以上鳏寡孤独老人养犬的,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饲养绝育犬的,重点管理区减半收取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一般管理区减半收取登记费,免缴年度检验费。
第二十九条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养犬管理相关经费从养犬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或者房顶等公共区域和非封闭区域养犬。
第三十一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养犬以及携犬进入: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三)海水浴场、收费的旅游景点;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场所;
(五)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六)机关、单位的办公区、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标识,设置犬只临时寄存设施。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残障人携带扶助犬,不受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免疫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出院遛放。
一般管理区域内,危险犬必须笼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放,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外出的,应当束犬链,装入犬笼。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
(一)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征得同乘人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
(二)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避免犬只影响驾驶人安全行驶;
(三)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便溺;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六)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出示养犬免疫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养犬行为公约可以对居民小区的遛犬区域、遛犬时间、携犬乘电梯时间以及犬只排泄物的清理等事项进行约定。约定事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除犬只在小区内排泄的便溺,可向养犬人适当收取卫生清扫费。
第三十五条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确定禁止犬只出户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外地犬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犬只原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犬只检疫证明,遵守本市养犬行为规范;无犬只检疫证明的,携犬人应当到停留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外地犬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境外人员携犬在本市入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在其他地区入境后携犬来本市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犬类经营服务
第三十九条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诊疗、美容、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场所、笼养或者圈养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售犬。
第四十条出售、运输和跨县区异地移动饲养犬只,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活动前,应当到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
第四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训练、展览的场所和区域应当符合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第五章 留检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犬只留检所用于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和违规犬。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犬只养殖、寄养、诊疗单位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救助无主犬、流浪犬,收容弃养犬和违规犬。
第四十五条养犬人应当将放弃饲养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或者不符合办理养犬免疫登记手续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六条犬只留检所收容或者社会救助的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应当建立接收档案。
第四十七条违规犬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养犬人应当自犬只送留检所代为管理之日起十日内,消除违法违规情形,将犬只领回;逾期视为弃养。
第四十八条犬只留检所可以将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认领的养犬人领养,并对被领养的犬只实施跟踪监督管理。领养人不得买卖、转赠所领养的犬只。
第六章 狂犬病疫情防控
第四十九条从事犬只饲养、诊疗、经营、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确认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掩埋犬只尸体。兽医主管部门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它犬只尸体,养犬人应当主动送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二条被犬只咬伤的人员,应当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养犬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违反其他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个人饲养危险犬或者超过犬只限养数量的;
(二)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非因病诊疗进入重点管理区饲养或者寄养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或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在禁养场所和区域养犬的;
(五)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
(六)携犬出户未束犬链或者违规出院(户)遛放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违规犬,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养犬人应当放弃饲养,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的,以及携犬人不清除其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售犬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前两款行政处罚情况应当通报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九条 擅自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免疫、登记手续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养犬人,包括饲养犬只的单位、居民个人以及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危险犬是指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和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
危险犬品种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犬只品种特性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养犬免疫登记证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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